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7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林,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高五清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秣陵镇龙秣路。
经营者:高武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高五清电子商务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