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5民初309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金阳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蕾,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超行,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