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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润博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14号
案件名称金华润博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华润博箱包厂;上海市闵行区猫王宠物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4号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王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猫王宠物用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航西路XXX号。

经营者:付志文,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槐古二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骏凯,江苏雅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猫王宠物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润博箱包厂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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