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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8民初278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李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李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7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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