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78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荣,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