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410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果然多鲜生活超市,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商铺。
经营者:伊浩。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凌果然多鲜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