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初18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厚超,安徽安泰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丑小鸭化妆品店,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锦城南路43、45号门面(原A幢43-44号)。
经营者:邓月霞。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宣城市丑小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6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承担。
审判长 马 烈 审判员 胡继泽 审判员 魏牟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梁翔 书记员姚玉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