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064号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宝,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超,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胡伟民。
被告: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淇,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昕,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胡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立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78××××.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