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556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炳森,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天卓宗兴文具店(经营者徐金武),经营场所福建省古田县文河街614路七支路******。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古田县天卓宗兴文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本院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