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1298号 原告:虞沙鸥,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郭钊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尚一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东园东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NM1H1C。
法定代表人:李帅。
原告虞沙鸥因与被告莆田市尚一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虞沙鸥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虞沙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沙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虞沙鸥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俞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晓玲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