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85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祥符区八里湾镇中鑫华联生活超市,住,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镇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2MA45K1641J。
法定代表人:黄国军。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祥符区八里湾镇中鑫华联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祥符区八里湾镇中鑫华联生活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