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47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富军,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威宁民贸大楼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中路**民贸大楼。
负责人:邹国。
本院在审理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威宁民贸大楼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