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640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诚,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与被告邵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