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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邵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13640号
案件名称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邵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邵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640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诚,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邵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与被告邵诚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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