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5884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CG7J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
主要负责人:庄德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请求判令被告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_具体指:女女张衣_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临朐县其田百货商店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的起诉缺乏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