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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烁娱乐有限公司、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6520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烁娱乐有限公司、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烁娱乐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2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豪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烁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被告:王伟,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烁娱乐有限公司、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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