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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21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崇礼区八方烟酒特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21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礼区八方烟酒特产超市(经营者:方喜臣,身份不详),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崇礼区八方烟酒特产超市(以下简称八方烟酒超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经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裁定,准许泸州老窖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方烟酒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八方烟酒超市:1.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国窖1573”、第XXXXXXX号“国窖1573”、第XXXXXXX号“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含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侵权商品购买费1,323元)。

诉讼过程中,泸州老窖公司确认八方烟酒超市已停止被诉侵权行为,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泸州老窖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三个商标)的所有权人。

200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泸州老窖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国窖”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泸州老窖公司发现,八方烟酒超市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APP开设的店铺“鑫臣名酒商贸”(以下简称涉案店铺)中销售侵犯涉案三个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白酒),侵害了涉案三个商标的专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泸州老窖公司明确本案中仅就八方烟酒超市通过涉案商品链接销售被诉侵权白酒的行为主张侵权责任,并请求本院考虑涉案三个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铺的销售情况、八方烟酒超市的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

八方烟酒超市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泸州老窖公司经核准注册了如下商标:第XXXXXXX号“国窖”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2月21日,经续展至2022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

第XXXXXXX号“国窖1573”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5月7日,经续展至2026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

第XXXXXXX号“国窖1573”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0月21日,经续展至2027年10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

2016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国窖”商标为驰名商品的批复》。

2019年12月13日,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如下操作:运行“拼多多”APP,浏览“我的订单”中购自“鑫臣名酒商贸”店铺的订单,该订单的商品名称为“国窖157352/38度500ml单瓶浓香型¥669白酒送礼”,规格为“38度国窖1573”,数量为2,订单金额为1,323元;

点击进入前述订单的商品链接,该链接显示已拼40件,单独购买和发起拼单的价格分别为735.9元和669元;

就前述公证购买的商品进行拍照封存后交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行保管。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4804、4807号公证书并收取了公证费1,000元。

泸州老窖公司就前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白酒出具《鉴定证明书》称,经鉴定,被诉侵权白酒属于假冒其生产的产品。

庭审中,泸州老窖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商品,公证封存的商品在启封前封存完好。

拆封后可见内有一瓶包装完整的白酒。

外包装盒正面及背面的上方印有“国窖”字样,底座印有“1573”字样,瓶身正面印有“国窖1573”字样。

公证购买的白酒包装盒与泸州老窖公司提供的同款正品包装盒颜色、纸质均存在一定差异。

试图刮开公证购买的白酒外包装盒及瓶身上的防伪码时,防伪码无法正常刮开,而正品防伪码清晰易刮。

登录天猫商城中的“泸州老窖官方旗舰店”,浏览“泸州老窖国窖1573经典装52度纯粮食高粱浓香型白酒500ml单瓶”商品,显示售价为1,399元。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涉案店铺系由八方烟酒超市开设,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ID于2020年1月9日被禁售。

该商品ID销售金额为22,147元。

泸州老窖公司向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开具了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系涉案三个商标的所有人,且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诉侵权白酒与泸州老窖公司的正品外包装、防伪码、价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在八方烟酒超市未能予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泸州老窖公司据此主张被诉侵权白酒并非泸州老窖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侵权白酒属于涉案三个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中商品,被诉侵权白酒上使用的“国窖”“国窖1573”标志分别与第XXXXXXX号“国窖”商标以及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国窖1573”商标完全相同,属于相同商标,因此被诉侵权白酒属于侵害涉案三个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八方烟酒超市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审理中,泸州老窖公司确认八方烟酒超市已停止侵权行为,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金额,泸州老窖公司因无法明确其因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八方烟酒超市的侵权获利及涉案三个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三个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泸州老窖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公证费、侵权商品购买费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依法应由八方烟酒超市承担。

关于律师费,本院将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八方烟酒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崇礼区八方烟酒特产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500元;

二、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2元,被告崇礼区八方烟酒特产超市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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