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18号 原告:黎林枫,男,199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杨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成都贝星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乐,总经理。
被告:霸州市胜芳镇富兴家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开发区。
经营者:杨秋生,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艳,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黎林枫与被告杨乐、成都贝星美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富兴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黎林枫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林枫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乐、成都贝星美家具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富兴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林枫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黎林枫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