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1555号原告: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中特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方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峰,北京市京师(泉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喜林,北京市京师(泉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马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崔路****203-14-423iv>法定代表人:董瑞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美,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马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11元,减半收取计10105.5元,由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