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芳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378号
案件名称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芳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芳湘;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芳湘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2378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湘,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鹿公司)与被告李芳湘、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芳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雅鹿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芳湘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李芳湘赔偿雅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3.判令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庭审中,雅鹿公司申请撤回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并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500元和律师费1,500元。

事实和理由:雅鹿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

近期,雅鹿公司发现李芳湘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名为“旺财服饰”的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雅鹿品牌羽绒服。

经公证购买后鉴定,其销售商品为假货。

雅鹿公司认为,李芳湘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芳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28日,雅鹿公司(曾用名: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羽绒服装”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7月27日。

2019年11月14日,雅鹿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19)扬宝证民内字第3336号、第3337号公证书,并开具了金额为1,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上述公证书显示:涉案店铺内销售名为“2019冬装新款原版正品雅鹿羽绒服女中长款百搭修身白鸭绒外套女”商品(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商品),单独购买价229元、发起拼单价228元,雅鹿公司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商品。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有透明袋装米色服装1件,吊牌标注品名为雅鹿羽绒服,吊牌及领标、透明包装袋处均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雅鹿公司主张因领标内容与正品不同,吊牌上没有防伪码且吊牌的条形码数量和二维码顺序与正品不同,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上述标识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且被控侵权商品宣传中亦使用了涉案商标,造成混淆,也构成侵权。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操作日志、情况说明等,李芳湘在寻梦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注册涉案店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3月23日下架,于2020年5月8日被禁售。

截至下架,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X)项下销售数量共计301件,销售金额76,442元。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雅鹿公司为涉案商标所有人,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在有效期内,故雅鹿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结合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领标等信息,在李芳湘未能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雅鹿公司据此主张被控侵权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正品,本院予以采信。

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羽绒服装”为相同商品;

商品吊牌、领标、透明包装袋、商品名称中使用的相关标识均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其中,吊牌、领标、透明包装袋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商品名称中使用的文字与涉案商标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故本院认定,上述使用行为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李芳湘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雅鹿公司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雅鹿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李芳湘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侵权方式、下架情况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雅鹿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属于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必要开支,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虽然雅鹿公司未就此举证,但是其确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综合本案诉讼标的、律师工作量、案件疑难程度等,其主张的金额尚属合理,本院亦予以支持。

李芳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芳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3,000元;

二、驳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李芳湘负担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任培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胡曙元书 记 员 胡曙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