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22号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凡颖,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瑶清服装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
经营者:周鹏。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瑶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成华区瑶清服装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