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213号原告:张惠敏,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明珠,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张惠敏与被告黄明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在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敏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惠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惠敏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陈卫忠)人民陪审员 (刘海沧)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