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3280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琚璇,北京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三期L133。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
被告:福建安溪县如意茶厂,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长坑乡三村。
法定代表人:吴培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福建安溪县和平茶叶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县如意茶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