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519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朝锋,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旺秋盛日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市综合批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1BRTA7N。
经营者:李秋盛。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旺秋盛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25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50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