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38号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萌,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远志。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华润公司诉称:1.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万象城”驰名商标,以及“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房地产开发、销售、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一切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述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中使用“万象城”文字,立即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其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且变更后的项目名称和建筑名称中不得包含与“万象城”“華潤萬象城”“themixc萬象城”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请判令被告连续七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大河报》上刊登澄清声明,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4.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7万元,共计307万元。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和华润集团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门负责华润集团字号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华润集团是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关系国计民生的53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之一,下设7大战略业务单元、19家一级利润中心,实体企业约2000家,在职员工42万多人,在香港拥有华润电力、华润置地、华润燃气、华润水泥、华润啤酒、华润医药、华润医疗等7家上市公司,其中华润置地位列香港恒生指数成份股。
同时华润集团在中国大陆间接控股华润双鹤、华润三九、东阿阿胶等上市公司。
经过多年的运营与发展,华润集团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誉无数,2010年首次参评即入选《财富》杂志评定的“世界500强”企业,此后每年排名不断提升,其中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085亿元、利润总额661亿元、净利润451亿元、资产总额14394亿元,位列“世界500强”第86位、2019年位列第80位、2020年位列第79位。
华润集团2017年荣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授予的“中国商标金奖”,2019年以2758.69亿元的品牌价值,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主办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第12位。
二、原告商标使用及注册情况。
房地产开发与运营是华润集团的战略业务单元之一,旗下华润置地有限公司是内地领先的城市综合投资开发运营商,华润(深圳)有限公司隶属于华润置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物业管理等。
华润置地和华润深圳开发了大量的房地产项目,其中“万象城”系高品质购物中心,力推“一站式”消费和“体验式”购物,包罗万象,应有尽有,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消费概念和生活体验,早已成为众多国际国内著名品牌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的首选之地和优良载体。
2002年,第一座万象城在深圳落成,2004年正式开业。
之后,华润集团申请的“華潤萬象城”及华润深圳申请的“万象城”“themixc萬象城”等系列商标(详见下表)陆续核准注册。
2018年,华润集团、华润深圳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对有关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
之后,华润集团还把三个“華潤萬象城”商标转让给了原告。
经过近17年的经营发展和不断扩张,截至2019年,万象城已先后入驻深圳、杭州、沈阳、成都、南宁、郑州、重庆、无锡、合肥、青岛、上海、泰州、赣州、西安、温州、南通、太原、济南、厦门、柳州、石家庄、汕头、福州、宁波等二十余座城市,所到之处,极大地推动了当地的商业发展甚至改变商业格局。
例如,深圳万象城是深圳最大、华南最好、中国最具示范效应的大型室内购物中心,总建筑面积逾20万平方米,包罗万象、应有尽有。
杭州万象城项目雄踞于杭州CBD中心区钱江新城,总建筑面积80万平方米,是杭州超大型商业地标,构筑了杭州CBD中拥有国际标准的高品质建筑群。
南宁万象城地处东盟商务区核心区,首日人流逾21万人次,是广西最大、最具影响力的“现代化、一站式”消费中心。
郑州万象城于2010年开发建设,以高端商业为核心,集购物中心、5A甲级写字楼、高档住宅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大规模、高品质的标志性城市综合体,成就中原的时代印记。
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广泛宣传,“万象城”在中国大陆、香港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并享有极高的声誉。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2010年4月14日之前,华润深圳使用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的“万象城”商标为驰名商标。
自2013年起,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评定的“中国商业地产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中,华润万象城稳居前10名。
深圳万象城荣获2004年度深圳地产最具影响力商业物业,2005、2006年度中国最具时尚引导力商业企业,2010年度“广厦奖”,2010年度中国购物中心二十年风云榜·中国购物中心产业功勋奖,2015年度最具影响力商圈;
杭州万象城荣获2009年“年度金地标奖”;
沈阳万象城荣获2010-2011年度“广厦奖”;
无锡万象城荣获2014年“高端品质奖、新地标奖”;
成都华润万象城荣获2013-2014年度“广厦奖”;
青岛华润中心万象城荣获2015-2016年度“广厦奖”等。
三、被告实施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陆续开发了“万象城·九龙苑”“万象城·和美苑”“万象城·彩虹苑”“万象城·桂园·香园”等多个项目,并在项目现场、营销中心、宣传资料、员工名片、指示牌、微信公众号等处,大量使用了含有“万象城”的标识。
原告认为,在被告开始使用“万象城”标识之前,原告的多枚商标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尤其是“万象城”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服务上已经驰名,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基本事实作出认定。
在此情况下,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理应对原告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但其却未经同意,擅自在商品房开发和销售活动中使用含有“万象城”的标识,明显是傍名牌搭便车,容易引人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同时,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万象城”作为不动产项目和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特有名称,在房地产领域早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被告与华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其在房地产经营中使用“万象城”,引人误解为该项目与华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存在某种投资、管理等关联关系,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予制止。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提起诉讼,敬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九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涉案楼盘均在河南省信阳市,且也不存在有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查扣地的情形,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恳请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为明确被告的侵权事实,原告请求法院认定“万象城”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三项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故本案属于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
被告九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本院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九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信阳九安昌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