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104号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佛光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先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蒙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燕。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雅安市名山区六宝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5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