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775号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潘君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力,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泽陆,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乾玺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泽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