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0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利店经营者:宫灵芝,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吉林省春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胜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