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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1568号
案件名称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民终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浩林东路**首层第二卡铺位。

经营者:陈水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明,系陈水祥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世明,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德高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3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德高经营部经营者陈水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紫明、德高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麦荣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如下:德高经营部没有侵害德高建材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故意,侵权产品从外包装上与正品一模一样,扫描二维码也一样,被上诉人没有告诉上诉人识别侵权产品的方法。

被诉产品是第三人放在上诉人处卖的,上诉人也是被骗了。

即使侵权,一审判赔数额也过高,上诉人没有经济能力偿还。

德高建材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金额适当,请求驳回德高经营部上诉,维持原判。

德高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德高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第1524749号、第11563275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浆料,并立即停止在店铺宣传中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决德高经营部在《南方日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3.判决德高经营部赔偿其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包括律师费、调查、立案、应诉等阶段的差旅费等,但不仅限于此);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德高经营部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第1524749号商标的注册人是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包括“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在内的第19类商品,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1年2月21日至2011年2月20日止,2011年9月3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524749号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有效期限为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

2016年5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国家商标局第11563275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建筑灰浆、砂浆、防水卷材、砖粘合料”的第19类商品,有效期为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

国家商标局第1416048号商标的注册人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的第1类商品,有效期为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6年5月,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2018年6月5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根据德高建材公司的投诉,依法对陈水祥经营的云城区德高经营部涉嫌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规定的事实立案调查,查明德高经营部店内摆放有德高K11防水浆料(柔韧性Ⅱ型)(共购进9桶、库存9桶)和德高K11防水浆料(通用型)(共购进2桶、库存2桶)的商品对外销售,上述商品外包装上均印制有“Davco、德高、法国PAREX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A1)”等内容。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依法对上述库存的11桶德高K11防水浆料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经德高建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实,上述被依法扣押的11桶防水浆料为侵权产品。

由于陈水祥未能提供相关的进货单据及销售单据,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核定德高经营部对外销售上述11桶德高K11防水浆料的货值金额为2090元,没有违法所得。

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认定,德高经营部上述对外销售行为侵犯了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8年8月15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作出云工商分处字[2018]3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一、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K11防水浆料11桶;

二、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德高经营部销售标识“Davco、德高、法国PAREX集团公司全资企业、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A1)”等内容的防水浆料,经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城分局确定为侵害德高建材公司第1416048号、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德高经营部侵害德高建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德高经营部应当停止侵害德高建材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德高建材公司请求德高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以及销毁侵权标识和侵权产品,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德高建材公司请求德高经营部停止侵害其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德高经营部不存在侵害德高建材公司第115632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故德高建材公司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德高经营部应当赔偿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德高建材公司,德高建材公司请求德高经营部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德高经营部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本案德高建材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德高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对于德高建材公司请求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德高建材公司请求德高经营部在《南方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综合考虑德高经营部的经营规模、经、经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权行为大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德高经营部的侵权行为对德高建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德高建材公司注册商标的品牌商誉损害轻微,而且德高建材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因德高经营部的侵权行为所造成注册商标的品牌商誉实际损害程度,此外德高经营部在本案中依法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足以弥补德高建材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害,因此,一审法院对德高建材公司上述请求德高经营部承担消除影响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对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第1524749号、第14160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该停止侵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标识及侵权产品;

二、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20000元给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三、驳回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5元,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负担100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德高经营部的上诉理由及德高建材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德高建材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德高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供参照,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德高经营部的经营规模、涉案产品的价值、德高建材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德高经营部赔偿德高建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德高经营部作为德高建材公司产品的经销商,应当明知相关产品的正规购进渠道,故其销售不明来源的产品,显然有违其作为专业销售商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其上诉指责德高建材公司未告知其识别正规产品的方法,显然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高经营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00元,由上诉人云城区德高水性涂料经营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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