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084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旭,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乐居房地产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建路**。
经营者:聂建会,女,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四川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乐居房地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华区乐居房地产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