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5590号 原告:杭州临安逍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武肃街**回龙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媛媛。
被告:义乌市连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塔下洲********iv> 法定代表人:吴弈璇。
原告杭州临安逍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连接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临安逍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