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82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辉,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龙阳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明珠装饰广场6棚**-1。
经营者:高俊彪。
被告:王高佳,男,199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现住太原市。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龙阳装饰材料经销部、王高佳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龙阳装饰材料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10220349.5专利权产品;
2.判令被告王高佳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ZL201610220349.5专利权产品;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11月23日,原告黄振波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中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黄振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