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581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优品便利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北路与龙平西路依山郡**115铺人经营。
经营者:刘惠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优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一万元”,并于同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原告已缴纳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