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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谢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59580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谢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谢永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5958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永珍,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谢永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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