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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美美氧吧歌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州市美美氧吧歌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美美氧吧歌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40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N。

法定代表人:田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凯,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美美氧吧歌厅,住所地邓州市文化路与鸳鸯路口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60MJP56。

经营者:程红改。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美美氧吧歌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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