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2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产业园白塔镇邓洁伟电子商务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揭阳市。
经营者:邓洁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产业园白塔镇邓洁伟电子商务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邵益萍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