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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991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褚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褚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9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玲,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褚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建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助理 汪景洪书 记 员 汪景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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