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祖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663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祖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祖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3663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祖忠,男,1976年8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黄祖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祖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柒牌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黄祖忠:1.立即停止侵害柒牌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费用1万元。

审理中,柒牌公司表示放弃主张不正当竞争,并鉴于被控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同时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为7,045元,其中包括购物费245元、公证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

事实和理由:柒牌公司是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柒牌公司发现,黄祖忠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皓月服饰”店铺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柒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黄祖忠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商标于200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人原为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2002年6月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转让至柒牌公司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号“”商标于199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人原为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2002年6月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转让至柒牌公司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T恤衫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X号“”商标于2014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人原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转让至柒牌公司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X号“”商标于201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人原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10月转让至柒牌公司名下,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上,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在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争议案件中被认定为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2018年2月23日,黄祖忠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0》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经营名为“皓月服饰”的店铺。

2018年8月21日,登录“拼多多”App,在“皓月服饰”的店铺中分别购买“【特惠】2018夏季新款柒牌高档男士纯色商务桑蚕丝短袖薄款T恤潮”、“柒牌夏季新品中老年翻领商务休闲纯色高档薄款桑蚕丝短袖T恤潮”商品各一件,实付100元、145元。

同月24日,查看收到的快递包裹,拆开包裹、进行拍照,登录“拼多多”App确认收货,将商品进行封存。

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就前述取证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2018)厦思证内字第8007号公证书,柒牌公司为此支付了公证费1,800元。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为两件短袖T恤衫,在包装袋上均有与第X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在T恤衫左胸口处均有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在领标上均有与第XXXXXXX号商标相同的标识,其中一件在吊牌上标注品牌为“柒牌”并使用了第XXXXXXXX号商标。

柒牌公司表示,自2017年1月起,正品均标注生产商是柒牌公司,涉案公证购买商品与此不符系假冒产品。

2018年9月3日、2019年6月28日,涉案店铺先后下架被控侵权商品。

2019年7月4日,拼多多平台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禁售日,涉案公证购买两件商品ID下的销售数量分别为800件、3件,销售金额分别为78,432元、421元(已剔除退款订单)。

柒牌公司主张律师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表示由法院酌定。

另查明,柒牌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黄祖忠、寻梦公司,该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同年10月8日该院因柒牌公司主动撤诉裁定准许撤诉。

2018年12月26日,黄祖忠又签署了《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

该协议第1.2条“协议变更及生效”中约定,平台运营方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平台规则,至少提前7日在网站公示,商家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

如商家不接受变更,应当在公示期间内申请退店,本协议将终止;

如商家未按前述约定申请退店,即视为商家接受前述变更事项。

2019年8月27日,寻梦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公示《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

该协议对第17.4.2条“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变更后的条款约定,对于一切与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纠纷,商家认可司法机关通过邮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商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性、合法性;

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

……商家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

商家确认的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商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的,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黄祖忠在上述协议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涉案店铺直至2020年4月8日关店。

审理中,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住所地向黄祖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邮局以“地址找不到当事人”为由退回。

以上事实,有柒牌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义证明、商标转让证明、续展证明、商标争议裁定书、(2018)厦思证内字第8007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品、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柒牌公司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四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柒牌公司对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属同类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包装袋上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柒牌公司鉴别系假冒产品。

因此,黄祖忠销售的商品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黄祖忠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柒牌公司鉴于侵权商品已下架并被禁售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柒牌公司要求黄祖忠赔偿经济损失,鉴于柒牌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黄祖忠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柒牌公司主张的购物费、公证费,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柒牌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提供证据,但柒牌公司确为本案聘请律师出庭代理诉讼,本院酌情予以支持。

黄祖忠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明确寻梦公司有权变更协议,如商家不接受应在公示期间申请退店,如未申请退店,视为商家接受变更事项。

此后寻梦公司在平台公示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对“法律文书送达”条款作了变更,而黄祖忠在公示期间未申请退店,根据先前的约定,视为黄祖忠接受变更事项。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黄祖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邮局退回,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文书送达”条款,由黄祖忠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黄祖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00元;

二、被告黄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045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元、被告黄祖忠负担1,0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