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6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海燕百货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陈青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FX734J。
经营者:陈**天,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甦,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海燕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