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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光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752号
案件名称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与李光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李光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6752号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法定代表人:戴雪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胜,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盾公司)与被告李光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诉讼中,原告百斯盾公司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百斯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李光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斯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光胜: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承担百斯盾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承担百斯盾公司合理维权费用3,400元。

庭审中,百斯盾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是一家以男女裤为主,设计、开发、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服饰公司。

百斯盾公司享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百斯盾公司发现李光胜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运营的“潮流与时尚男装”店铺中销售侵权服饰。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百斯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李光胜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确实销售了没有经过原告授权的“百斯盾”服饰,但是原告索赔的金额过高。

原告公证购买的物品没有网址和ID,物流发货人也不是被告,该商品不是被告销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国家商标局于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人为百斯盾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

裤子”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

2018年12月29日,百斯盾公司委托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4月19日,杭州律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龚某某在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名为“潮流与时尚男装”的店铺中购买了名称为“百斯盾休闲裤春夏薄款免烫高腰男裤宽松商务直筒裤中老年爸爸裤子”的商品,付款68元,显示已拼2,432件。

2019年5月12日,龚某某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查看订单物流信息和收取的快递,并对收取的快递进行拍照后重新封存。

上述过程详见于(2018)沪卢证经字第3928号公证书。

经当庭勘验,拆封公证处封存的物品,内有男士休闲裤一条及包装袋一只。

外包装袋、休闲裤吊牌和麦粒印有“bestn”“百斯盾”字样。

百斯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面料、做工、水洗标等与正品不符,故该商品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李光胜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潮流与时尚男装”的店铺。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寻梦公司根据公证购买的商品订单编号查询到被控商品ID为XXXXXXXXXX,销售该商品的店铺名称为“潮流与时尚男装”。

被诉侵权商品于2019年7月9日被平台下架,于2020年2月21日被禁售。

截至下架,被控侵权商品ID(XXXXXXXXXX)项下商品销售数量为2,465件,销售金额为168,040元,其中包含关键词“百斯盾”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2,418件,销售金额为164,834元。

百斯盾公司为本次维权支出公证费900元、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因被控侵权产品已于2019年7月9日下架,被控侵权行为于2019年11月1日前已停止,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百斯盾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公证采买的商品不是其销售,但寻梦公司根据公证书上采买物品的订单编号检索到的商品ID以及销售店铺显示系被告开设的“潮流与时尚男装”店铺销售,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裤子的包装及吊牌上标注的文字及图形组合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光胜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百斯盾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鉴于其因被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李光胜因侵权所获利益、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被控侵权商品的销量及销售金额、李光胜的侵权方式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百斯盾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律师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开支且金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光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原告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566元,被告李光胜负担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歆婷书 记 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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