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31号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华,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巧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巧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传票传唤,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