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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怀集县怀城镇网信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202民初693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怀集县怀城镇网信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怀集县怀城镇网信手机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693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手机城,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怀集县**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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