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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535号
案件名称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53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林州市开元区西环路中段路西。

经营者:黄红玉,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菊,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同意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知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州市开元区威全超市一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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