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54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攀登,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攀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旭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兆良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