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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洪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127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洪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彭洪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127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洪财,男,1989年7月2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洪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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