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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20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20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施玉贵。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上海梵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元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宏联公司诉称,梵元公司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上海苏果购物广场”内销售涉嫌侵犯宏联公司商标权的商品,并据此要求梵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梵元公司辩称,其经营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并非宏联公司诉称的上述地址,宏联公司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认定梵元公司实施了宏联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本案被告与原告所诉事实无关联性,属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有明确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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