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5执248号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固始县胡族大红旗超市、叶中山:关于河北纳利某洗化有限公司与固始县胡某大红旗超市、叶中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350元。
被执行人叶中山亲属叶军阳已代为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5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除执行费以外其余案款5350元。
故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