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03民初1909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514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美琴,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祥,广东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美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德芬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许于静代书记员 洪 滢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