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台湾地区新竹县。
原审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南路**iv> 法定代表人:余及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创业中心**楼**v> 法定代表人:史毛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志谋、原审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2019)鄂01民初9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承办人)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6日 涉案专利 ZL201210185869.9号发明专利权,名称为“清洁机及其路径控制方法”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赵志谋;
原审被告:湖北佩蒂贸易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郑州邦米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判主文:驳回郑州邦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应予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