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15号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六楼C座。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浩琰,男,汉族,2002年9月27日生,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瑞君,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浩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