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602号原告:阮震夏,男,汉族。
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诗,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万洪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会霞,女,汉族。
住四川省兴文县×××××××××××,原中山市古镇瀚隆灯饰配件门市部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沫,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远恒,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震夏与被告中山市旺辉来灯饰有限公司、范会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120-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震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