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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铁力市桃山玉秋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黑07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铁力市桃山玉秋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桃山玉秋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7知民初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桃山玉秋超市,住所地铁力市桃山镇鑫园小区1号楼东厢房商服10号。

经营者:赵玉秋。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桃山玉秋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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